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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言之,在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因而公民只能通过国家许可来使用国有土地时,国家授予公民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通过权力与责任关系为公民创设包括特权、权利以及权力等法律关系集合体的过程。
来源:《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2期 进入专题: 行政程序法 行政秩序 行政公正 。[12] 秩序相对的概念是无序。
[11] 吕世伦、文正邦主编《法哲学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2月第1版,第421页。而且即使这一提法能够成立,那也是整个行政法的原则,而非行政程序法所特有。[24]现代国家面对农民时,不仅是要粮、要钱,还有管理其所思所想的意识形态统治,国家对乡村社会,对农民生活世界的渗透包括对其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全面介入。从哲学的抽象高度去理解,价值是指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而于伦理上而言,价值又是指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与推崇。有序的世界给人以安全、给人以依赖、给人以预测。
(3)合理原则、公开原则、参与原则、顺序原则、效率原则。正如学者所言,价值判断就其性质而言是主观的、相对的和有条件的,是建立在人们的思想、感觉和希望的情绪上面的,既不能用事实来证明,也不能用逻辑来证明。补偿法律关系既然是权力与责任关系的产物,那么它就是一种已经由生效之征收决定确定无疑的法律关系,即,其在法律上取决于是否有已经生效的征收决定。
参见[德]毛雷尔.行政法学总论[M].高家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5. [10]Arthur·L·Corbin, Legal Analysis and Terminology. (1919)29:166. [11]Massimiliano. vatiero, From Hohfeld to Commons , and Beyond?-aLaw and Economics Enquiry on Jural Relations. American 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sociology,(2010) 69(2) :848. [12]关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和意定主义调整方式的阐释,参见陈裕琨.分析法学对行为概念的重建[J].法学研究,2003,(3):17-19. [13]沈岿.系统性困境中的违宪难题及其出路—以城市房屋征迁制度为例[J].政治与法律,2010,(12):4. [14]胡晓.签约率未达100%大慈寺片区模拟拆迁按约终止[N].华西都市报,2011-04-07(4). [15]关于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改变规则,See H·L·A·Hart. The Concept of Law (2n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 p. 93. [16]See Eleanor·Curran, Can Rights Curb the Hobbesian Sovereign? The Full Right to Self-preservation, Duties of Sovereignty and the Limitations of Hohfeld, Law and Philosophy, (2006)25:262-164 [17]已有法院按照这一分类来处理拆迁过程中的权益纠纷,如高波诉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房屋并赔偿纠纷案,[2006]沈行初字第94号,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vip. chinalawinfo. com/case/displaycontent. asp? Gid = 117539897, 2012年5月1日最后一次访问。其中一个典型的免补偿事由就是原告建筑乃违法或超期建筑。然而,无救济无权利的法谚告诉我们,只有辅之以完备的诉讼救济,才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才能确保公民权益得到保障。为此,法律必须引人第二性改变规则[15] ,赋予国家基于公共利益改变第一序法律关系的权力,国家由此进入第二序秩序,生成新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是制度上并没有给付诉讼这样一种行政诉讼类型。从宏观上说,目的决定手段,形式决定于内容,诉讼程序作为实体权利的实现形式和手段,无疑要受权益这一目的性与内容性存在的深深制约。
(二)针对补偿决定的给付诉讼 因为征收决定的有效性,被征收人在征收决定不可撤销后只能提出给付请求,要求征收政府履行内容为补偿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故被征收人当通过给付诉讼类型来满足给付请求,而法院需要审查其给付主张是否有法律支持。前者体现为法律对相依责任方主张相反的豁免权的承认与尊重。从微观上来说,不同的权益类型也会决定着不同的诉讼类型。补偿请求权大概可以归为积极性权利,权利人据此要求进行给付以便实现尚未落实的权利,并不具备惩戒意义,而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不被视为违法行为[22]。
一种现象是法院完全以赔偿诉讼审判思维来处理案件。因此该案的实质与关键是征收补偿,而不是违法赔偿,故法院不能适用赔偿诉讼类型。如果存在这样的情形,那就说明权利方实际上并无权利。此次颁布的《条例》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曾经是按照这一模式来设计征收过程的,其曾要求政府和2/3以上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之后才开始征收。
3.拆迁阶段的法律关系 一旦房屋被行政机关征收,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就归属于国家,其就失去了基于房屋所有权、使用权而生的权益,只剩下搬迁义务,以免侵犯国家所有权。除了范围与标准不同外,补偿和赔偿还有如下不同[19]。
对此,《条例》第28条予以了充分体现。如征收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可能并不认可征收机关对补偿义务的履行方式,但这不妨碍政府基于征收所生之所有权的逻辑来落实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后的处分权。
细言之,在城市土地属于国有因而公民只能通过国家许可来使用国有土地时,国家授予公民土地使用权的过程,实际上是国家通过权力与责任关系为公民创设包括特权、权利以及权力等法律关系集合体的过程。为此,有必要以美国学者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为工具,对征收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以及被征收方各种权益进行精确界分,以此为基础设计相应诉讼类型。第四,关于补偿给付诉讼的诉讼时效。之所以原告要承担如此证明责任,是因为其在这一权利与义务关系中,属于主张权利成立规范之适用者。同时,很多法官没有看到先前的征收阶段与后续的补偿、拆迁阶段之间的法律关联,没有看到后阶段法律关系需结合前阶段法律关系来界定,而是片面、割裂地单就独立的阶段来认定法律关系,从而导致法律关系定性的错误进而导致诉讼类型选择上的错误。霍菲尔德法律关系学说。
只有在义务方不履行义务导致权利方的权利被侵害,原本要求的给付已经没有意义或是不能弥补权利的情况下,才产生新的次生赔偿法律关系。后者则是为了避免权力与责任关系迅速变成物理上已经落实、无法改变和复原的权利一义务关系,同时也是给除斥期间提供相应实体效力,以免撤销无所适用。
如果不在征收、补偿范围的财产利益为拆迁所损,那么政府就应当承担赔偿义务[17]。而豁免则是自身现有法律地位不受改变的能力或地位[6]。
这就是许可制度的法律逻辑。因此,第二序法律关系实际上揭示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机制,从逻辑上展示了法律关系变化的路线图。
政府要征收房屋,是因为其要征收房屋之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征收土地使用权,又必然使得地上的房屋因皮之不存、毛无所附而丧失存在基础,进而使得被拆迁人不可避免的遭受因此而带来的房屋的损失。然而,关于违法、超期建筑的特殊性在于,政府一方面是国有土地的代理人,是财产的代理人,另一方面,是国有土地管理秩序之维护人。为此,需要配套以相应的撤销诉讼、给付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类型和相应的审判方法。第五,关于暂时权利保护制度。
其三,两者的构成要件也不相同。但是,这种定位并非这种关系的本质。
这就导致针对征收、补偿和拆迁的诉讼出现一些程序与实体不匹配的现象。行政法律关系 2011年1月21日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改变了以往扭曲的被拆迁人与开发商、拆迁主管机关之间法律关系,将房屋征收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复位为地方政府和被征收人的关系,将民事法律关系复位为行政法律关系。
如果政府不同意公民的补偿请求,那是政府认为公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公民得请求法院对此法律关系予以界定和执行。实际上,值得我们注意的但又无人注意的是此前征收诉讼实践中的另一问题:本应针对补偿决定的给付诉讼的赔偿诉讼化问题。
在建筑超期的情况下,公民实际上是因为时效这一法律制度而丧失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上的种种权益。但是,两者在物理上又不可避免的要区分为所有权征收在前、补偿在后两个阶段。那么,在征收过程中,是什么导致产权的丧失呢?是什么导致所有权不能对抗公权力呢?如果从霍菲尔德所界分的权力与责任关系的角度来理解,就能予以合乎逻辑的解释。对此,美国学者霍菲尔德曾一针见血的断言,将一切法律关系化约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3]。
因此,被征收人若想不被征收,就只能起诉至法院,主张征收机关并无征收的权力或是不符合征收权力运用所需的公共利益这一构成要件,并要求法院撤销征收决定,而不能以自己对房产的权利来作为抗辩理由。因此,在强制模式下,征收的过程是征收、补偿和拆迁,在合意模式下,则是补偿、征收和拆迁。
(二)对征收过程中法律关系的考察与界分 1.征收决定阶段的权力与责任关系 虽然,从表面上看,征收是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行政机关有要求被征收人让渡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被征收人有交出房屋所有权的义务。然而,这样的处理方式毕竟不符合法律关系,毕竟在逻辑上经不起推敲,会反过来损害判决的合法性,进而导致判决效力的不稳定,司法权威的削弱,并给其他赔偿案件的审理带来负面示范效应。
公民得享用使用土地的特权,不再处于负担不使用国有土地之义务的地位,国家或任何他人不得对公民使用土地的行为提出任何要求。相依意味着主体双方使对方成为必需,每对相依方必须共存[7]。